一、简介《管理办法》的背景和依据
(一)背景
1、现有公共资源交易指导性文件已不适应工作需求
我区现有文件中表述已不准确,各个文件规定内容也比较分散,需制定出台我区新的指导性文件。
2、不进场交易的限额需适当提高
现区的限额较低,一些小微项目大都时间要求紧,有一定的特殊的性,进场交易增加了交易成本和交易时间,不符合业主单位对高效便捷交易的需求。
3、限额以下项目简易程序发包有待优化
我区现工程建设限额以下项目的发包方式主要是固定价摇号方式,另外,业主单位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也较多,发包的方式需要进一步改进。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5〕64号)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六政〔2018〕49号)
二、简介《管理办法》的研判和起草过程
1、调研。区发改委(区公管局)先后赴金安、霍山、霍邱、舒城学习交流兄弟县区经验。
2、起草初稿。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该文件的征求意见稿。
3、征求意见。2020年3月8日、9日、13日先后三次征求区相关部门和乡镇街意见。2020年3月17日至2020年3月25日挂网征求意见,结合各方意见进一步修改征求意见稿。
4、召开专家评估论证会。3月15日组织专家进行了论证和风险评估,对文件进一步修改完善。
5、合法性审查。修改后的初稿报区司法局(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修改形成送审稿。
6、区政府会议审定。2020年3月份,区政府召开会议进行审定。
7、印发文件。针对审定意见修改完善后予以印发。
三、简介《管理办法》的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招投标质量和效益,建立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市场秩序。
四、简介《管理办法》的工作目标
规范交易活动,加强对交易过程和履约情况的监督,完善项目质量、安全、进度管理,强化项目跟踪问责措施。
五、关于《管理办法》主要精神的解读(主要内容)
(一)关于招标限额的规定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施工单项招标最高限价或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以上;工程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单项招标最高限价或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单项招标最高限价或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第六条)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400万元(含)以上必须公开招标采购。(第二十三条 )
(二)关于招标方式的规定
限额以上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招标只是在特殊情况下不宜采取公开招标才采取的招标方式。根据招投标法和采购法规定第九条规定了邀请招标的条件,第十条规定了邀请招标的批准程序。限额以下的一般不采取招标的方式,包括邀请招标。关于邀请招标补充说明一下,一是限额以下采取邀请招标与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和放管服精神不符;二是邀请招标法定时限较长(20天的招标公示);三是易出现围标、串标现象,风险较高;三是兄弟县区也极少用,且规定严格。
(三)建设工程限额以下发包的规定
1、限额以下发包按额度分为进区平台交易和发包人自行组织发包。
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施工单项合同发包价在200万元(含)—400万元(不含);重要设备、材料等建设工程货物类单项合同发包价在50万元(含)—200万元(不含);勘察、设计、监理等建设工程服务类单项合同发包价在3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的项目须进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地交易。
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单项合同发包价在200万元以下;重要设备、材料等建设工程货物类单项合同发包价在50万元以下;勘察、设计、监理等建设工程服务类单项合同发包价在3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由发包人选择适合场地组织发包。(第十二条)
2、限额以下的发包方式
(1)随机摇号发包
两种方法确定发包对象:一是由区征集备案企业名单内的企业自愿报名参与,发包人从所有通过资格查验的企业随机摇号确定承包对象;二是发包人认为需要的,由发包人出具推荐函,从区征集备案企业名单中推选不少于5家,资格审查合格后,随机摇号确定承包对象。(发包人自行组织发包的,推荐函自行存档)(第十七条)
(2)询价发包(有相关规定和程序要求)
(3)竞争性谈判(有相关规定和程序要求)
询价和竞争性谈判,一般是区征集备案企业名单中资质要求不满足三家的,可采取询价、竞争性谈判发包。(第十八条)
3、关于发包对象的规定
限额以下的项目发包对象,原则上应为裕安区内诚信企业。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区政府投资限额以下建设工程诚信企业征集工作,符合要求的列入备案名单。少数项目对资质资格有特别要求或征集备案企业名单中现有企业不能满足该项目需要的,可发包给名单外符合条件的企业。(第十六条 )。主要目的是发展区内企业,增加地方税收。
区征集备案企业名单内的企业在裕安区范围内,拥有三级资质企业同时在建限额以下项目不得超过四个,发包人有需求,企业有承建能力的,经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发包人核实后,可作为发包对象。(第三十条)。主要目的是促进企业加速建设,尽可能避免出借资质、挂靠、转包现象。
4、关于特殊情况和小额项目的发包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因突发事件引起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刻采取措施的项目,可直接确定给区征集备案企业名单内的企业承包。(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单项合同发包价在20万元以下;重要设备、材料等建设工程货物类单项合同发包价在10万元以下;勘察、设计、监理等建设工程服务类单项合同发包价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发包人可简化程序发包。(第二十条)
5、限额以下发包的公告和公示要求
进场交易发包项目的发包公告和成交公示等交易信息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六安市)”中“必须招标限额以下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信息公开”栏发布(直接确定发包的除外);发包人自行组织不进场交易的项目发包公告、成交公示等信息,发包人须自行在六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必须招标限额以下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信息公开”栏的“乡镇街(区直)自行组织发包”版块进行公开(直接确定或简化程序发包的除外)。(第十五条)
6、发包人自行组织发包的资料备案
发包人自行组织发包的项目档案由发包人整理存档备查,档案应包含以下材料:立项文件或项目批准建设的文件或有效证明材料及资金来源证明;设计方案(图纸)及工程量清单(限价)、发包文件;集体研究发包方式、限价等会议记录;发包过程中形成的公告、评审、公示等相关资料;签订的正式合同;其他资料。(第二十一条)
(四)关于政府采购招标限额以下的规定
1、额度。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在采购目录内限额标准(400万元)以下或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但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30万元-400万元)的项目。
2、采购方式。实行询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采购方式。
3、交易场地。在裕安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场所交易。
4、采购信息公告、公示: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六安市)”和“政府采购网”公开发布采购公告。
(第二十四条)
5、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分散采购限额(30万元)以下,采购资料由自行组织采购人整理归档备案。
6、“徽采商城”采购规定。通用办公设备(货物类)原则上在“徽采商城”上采购,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下的,在“徽采商城”直购;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在“徽采商城”实行反向竞价采购。(第二十五条 )
(五)关于监督和责任规定
1、区成立公共资源监督领导小组。根据监督工作需要,成立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领导小组,指导、协调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合力,加强对交易过程和履约情况的监督,(第二十六条)
2、强调落实招标人(发包人)的第一主体责任。《管理办法》主要强调的标后监管方面。另外依据招投标法和采购法规定招标人(发包人)、采购人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承担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招标人(发包人)的第一主体责任,明确职责分工,切实加强项目质量、安全、进度管理,强化项目跟踪问责措施,确保项目建设如期达效。招标人(发包人)应在工程完工后对中标(承包)企业标后履约进行综合评价,一标一评,综合评价结果纳入区公共资源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的考评考核。(第二十九条)
3、《管理办法》侧重于规定中标人(承包人)标后履约责任和责任追究。 投标企业存在围标、串标、挂靠等涉嫌违法行为的,依法取消投标资格,依法没收投标保证金,记不良行为记录,限制在裕安区内一定期限的投标活动;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三条 )
区征集备案企业名单内的企业有以下情形的,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可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或招标人(发包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约谈、暂停承包新工程资格、清除出名单、列入失信企业名单等处理。(第三十四条)
六、关于落实《管理办法》服务保障的说明
(一)区征集备案企业名单
1、征集对象。征集对象主要面对区内企业,名单动态管理,符合条件的都可被征集。
2、查询使用。名单挂网在区信息平台“乡镇街(区直)自行组织发包”版块,供发包人选取。
(二)代理机构
1、名单。在区备案的代理机构名单挂网在区信息平台“乡镇街(区直)自行组织发包”版块。
2、场内场外的代理机构的抽取规定是一样的,由招标人(发包人)、采购人抽取。
(三)服务指南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梳理编制成一个服务指南,供招标人(发包人)、采购人参考,用于服务交易活动。
七、创新举措
公开招标原则上实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科学选用评标办法。招标人(发包人)应在工程完工后对中标(承包)企业标后履约进行综合评价,一标一评,综合评价结果纳入区公共资源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的考评考核。
八、保障措施和下一步举措
(一)交易活动要严格依法依规
一是依法办事。
二是程序规范。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体现
一是保证公告、公示的交易信息完整。
二是保证交易过程的公开透明。
(三)做好交易资料归档备案
一是完整。
二是无误。
(此件公开发布)